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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考前常識充電之民法專題
本文轉載自:〖無〗    發(fā)表時間:〖2009-06-27〗   本文作者:資料收集整理:車   瀏覽次數: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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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考前常識充電之民法專題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具體體現:
  (1)社會關系發(fā)生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社會關系屬于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3)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其含義包括: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合法原則;
  (5)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物權
  概念: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
  分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2.主物權和從物權
  3.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所有權
  特征:1.是一種最完全的物權權利。 2.是一種絕對權。
  3.具有強烈的獨占性和排他性。 4.具有永久性。
  債權
  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債務人負有滿足債權人請求的義務。債權人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的義務為債務。
  特征:主要表現在債權與所有權的區(qū)別上。
  (1)債反映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所有權反映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財產歸屬關系。所有權是財產流轉的前提和結果,債則是財產流轉的法律形式。
  (2)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只是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因此,債是相對性的法律關系,債權是對人權;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為特定的人,義務主體則是除權利主體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權是絕對性的權利,是對世權.
  (3)債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物不能是行為。
  (4)債權人的權利是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其權利的實現要靠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作為債權客體的物;所有人則可直接支配其財產,其權利不需要他人的行為就可以實現。
  (5)債是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產生債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而財產所有權關系一般只能通過合法行為而產生。
  債發(fā)生的根據與債的履行
  (1)債發(fā)生的根據指產生債的法律事實。能夠產生債的法律事實,
  有以下幾類: A合同 B侵權行為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2)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債權人實現其權利的行為。債是當事人之間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確立債的關系就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債的內容是當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債的內容得到實現,當事人也就達到了其經濟目的。
  (3)債的履行應遵循實際履行原則和適當履行原則。
  A實際履行原則,指要求按照債的標的來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標的來代替,只有在按債的標的履行成為不能時,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
  B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是指按照債規(guī)定的內容全面、適當地履行。這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的約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習慣履行債。
  債的變更與終止
  (1)債的變更指債的主體或內容發(fā)生變化,即債權債務的轉移和增減。債的變更主要發(fā)生在合同之債中。
  (2)債的終止也稱債的消滅,指債的當事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不復存在。
  債終止的原因:履行、抵消、提存、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混同、法律規(guī)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分類: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顯名代理、隱名代理 3.本代理、復代理 4.單獨代理、共同代理
  時效
  概念: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地經過法定期間,即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如占有財產或不行使權利等客觀情況;
  (2)該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達到法定期間;
  (3)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種類:(1)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2)一般時效和特別時效,短期時效和長期時效。
  訴訟時效
  概念:指權利人在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法定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稱為訴訟時效期間。
  特征: (1)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人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但除有延長時效的正當理由外,一般難于勝訴。
  (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如自愿履行,權利人仍有權受領,并且義務人不得以巳過時效而請求返還。
  (3)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性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縮短、延長,以及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協議均屬無效行為??荚嚧笫占?SPAN lang=EN-US>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fā)生阻礙了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或提起訴訟,暫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待阻礙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xù)進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2)訴訟時效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發(fā)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兩者的區(qū)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都是時效完成的障礙,但時效中止為暫時性障礙,即同一個時效中的暫時停止進行;時效中斷則為根本性的障礙,時效中斷后變?yōu)樾聲r效,時效期間又重新進行。
  財產所有權
  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特征:(1)自權性; (2)完全性 (3)恒久性
  (4)彈力性 (5)基礎性 (6)獨占性、排他性。
  種類:(1)按所有權是否是單一主體的標準;分為單一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2)按所有權主體性質標準,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體所有權等;
  (3)按所有權客體的標準;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
  內容: A占有權。占有權是所有權人實際掌握、控制財產的權能。
  B使用權。使用權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
  C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收取由原物生產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
  D處分權。處分權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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