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推出“廉政公積金”制度,引起社會一片熱議,黨政廉潔建設再一次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究竟應當如何看待這一防止腐敗新舉措,如何建立防止腐敗的長效機制,下面與各位考生一起分析這一熱點。
材料
從7月1日起,江門市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以5年為一個動態(tài)間隔時限,如個人沒有發(fā)生違紀情況,即按70%的比例返還,余款為長期基金存至退休時領取;個人發(fā)生違紀違法情況,則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并上繳國庫。江門預計每年財政為此撥款近2000萬元。
支持一方
獎懲預防軟硬結合
以前的事前預防措施,多是勸導“不要腐敗”,偏軟不硬。現在以廉政公積金的兌現或剝奪機制,形成對公務員的獎懲機制,實現了軟硬結合。
——江門市農業(yè)局辦公室主任鐘國活
參與與否全憑自愿
《辦法》采取自愿原則,如果覺得經濟困難或沒必要參與的公務員,可以不開設賬戶、繳存資金。實際上現在這筆錢存進去了,用不了也提不出來。
——江門市外宣辦主任鄧燦暉
質疑一方
廉政不能靠物質鼓勵
守法、廉政是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黨紀國法是無條件服從的,不能廉政問題庸俗化、法律問題經濟化。廉政建設不能搞物質激勵,像工廠那樣搞績效工資。廉政的好就多得,不好就少得。搞物質激勵等同于變相加薪,而公務員加薪是要經過一定程序報上級批準的。
——廣東省人大代表、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
并非高薪才能養(yǎng)廉
并非只有高薪才能養(yǎng)廉。高薪養(yǎng)廉要和國情相結合,要和我們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目前我國還有許多困難群眾,與每月僅1000多元工資的產業(yè)工人相比,公務員四五千元的工資已高很多。脫離了基本國情的高薪養(yǎng)廉是錯誤的。
——江門市民李某
分析
“廉政公積金”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預防公務員腐敗現象的發(fā)生。一方面,盡管這些年來各地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總的來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制度建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漏洞,規(guī)范和制約公務員的權力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存在不少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huán)節(jié),等等。這就為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對于欲壑難填的腐敗分子來說,區(qū)區(qū)“廉政公積金”是難以阻擋其貪污受賄甚至索賄的腳步的。近年來,腐敗分子貪污受賄以百萬、千萬計的已不稀奇,以億萬計的也非個別。比如,中國石化原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貪污受賄金額竟達1.95億元之巨,令人瞠目結舌。因此,“廉政公積金”對那些原本就不想貪、不敢貪、不能貪的普通公務員和領導干部來說,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但對于那些貪心不足蛇吞象的公務員和領導干部來說,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解決方案
1.進行理想和信念教育,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
2.進行艱苦奮斗的教育,樹立勤儉的生活態(tài)度。
3.是進行法紀教育,增強自律自控能力。
4.實行職權分解,加強對權力的約束。
5.實行辦事公開,增強用權行為的透明度。
6.健全監(jiān)督機制。
7.強化體制改革,重視司法制度建設,從制度上保證防腐反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